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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招商动态 |2016-12-05

好消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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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玉环办农家乐,开民宿,搞乡村旅游,

大有奔头!

最近,玉环县政府出台《关于推进农家乐休闲旅游业提升发展的实施意见》啦!

详细政策在这里,有兴趣的你看仔细了哦↓↓↓

一、指导思想

以党的十八大以来中央、省、市相关政策文件精神为指导,围绕我县推进全岛新型城市化和全岛景区化的目标,坚持融合乡村旅游、深化农村改革、推进城乡一体化的发展导向,坚持培育“宜居宜游宜乐、养生养心养身”精美农家乐的提升目标,坚持农民优先和民宿型农家乐特色村的发展重点,依托自然生态风光、特色农业基地、历史文化资源,加强规划引导,转变发展方式,规范经营管理,强化政策保障,全面提升我县农家乐休闲旅游业发展水平。

二、发展目标

到2020年,建成省市级农家乐特色村(点)12个以上;培育四、五星级农家乐经营户12个以上,全县80%以上农家乐经营户达到星级标准;乡村民宿(以下简称“民宿”)经营形成一定规模;农家乐餐位达到5000个以上,床位达到500张以上;直接和间接从业人数、全年接待游客数、直接经营收入、农产品及其它加工产品销售收入有突破性的增长。

三、工作重点

(一)大力发展农家乐特色村。按照“因地制宜、合理布局、突出特色、绿色发展”的原则,把农家乐特色村的扩量提质作为重点。根据我县美丽乡村建设“五环十带两岛链多点”的空间布局,坚持将农家乐特色村建设与美丽乡村建设统筹规划、整体推进;坚持基础设施建设先行,全面提升交通水利、电力通讯、卫生安全、旅游标识、旅游接待等公共服务设施建设档次;坚持以农户经营为主体,以具有较好经营理念和从业经验的其他经营主体为补充的发展模式;坚持绿色生态理念,充分考虑生态条件和环境承载能力,做到科学合理有序开发利用,切实落实农村生活污水治理和农村生活垃圾减量化资源化处理等工作。鼓励农家乐集聚发展,创建农家乐特色乡镇(街道)和跨区域农家乐精品示范区。

(二)突出鼓励创办民宿型农家乐。着重引导和鼓励农民利用自有住宅或其他经营主体租赁农户住宅、加快盘活空心村闲置房产、引导农村有特色闲置房向村集体统一流转,依托当地人文和自然景观特色、生态环境资源及农林牧渔生产活动,因地制宜发展休闲度假、文化体验、养心健身等各具特色的民宿。大力推进民宿型农家乐特色村的发展,民宿型农家乐特色村一般要求达到“一个服务中心、一批乡村观光或体验景点、一条游览线路、一套服务系统、一批民宿经营户(户数在5户以上,床位数不少于30张)、一套管理制度”的“六个一”标准。

(三)引导扶持创建基地型农家乐。依托第一产业,融合发展第二产业、第三产业。引导扶持种养业农业生产经营组织创建基地型农家乐,丰富涉农休闲项目。加强全产业链建设,切实推进生态农业、农产品加工业、农村服务业发展,打造一批集吃、住、行、游、购、娱为一体的“农家乐综合体”,带动农民转移就业,促进农民增收致富。

(四)努力提升经营服务水平。从经营场地、接待设施、安全管理、食品安全、环境保护、服务质量、特色项目等各个方面,推进农家乐休闲旅游业的标准化、规范化建设。全面推进农家乐特色村(点)认定、经营户星级评定和民宿评级工作,大力实施浙江省农家乐特色村(点)创建工程和精品培育项目,着力培育一批彰显我县山海特色,既有农家乐基本特点,又有自身品牌、服务特色、文化特质的省级农家乐特色村(点),打造玉环农家乐名片。大力推行“三年一复评”制度,对照相应建设标准和认定办法,对已认定的农家乐特色村(点)、已评定的星级农家乐经营户和已评级的民宿经营户开展复评,对在复评中发现问题的要求立即改正,对无法在短期内改正完善的作摘牌或降星降级处理,并进行公告。建立农家乐行业协会并充分发挥作用,通过协会组织的自我约束、自我管理、自我服务功能,促进建立农家乐相关标准体系和信用评估机制,不断提升经营管理和接待服务水平。结合“农民素质提升工程”,开展农家乐业主和从业人员经营管理培训,培养一批有理念、有知识、会经营、懂管理的农家乐实用人才。

(五)着力加强营销宣传。充分利用“浙江农民信箱”“浙江农家乐”“台州农家乐”等信息平台和各种展会平台,大力开展农家乐营销宣传活动。加强政府部门的宣传力度,鼓励旅行社发挥农家乐在营销推介中的主渠道作用,强化农家乐行业协会的市场拓展和营销功能,倡导经营户开展“农家乐+互联网”营销推介,及时收集、发布信息,促进供需对接。

四、政策措施

(一)加强用地保障。县政府统筹新增建设用地计划指标或农村土地综合整治节余指标等用于支持农家乐休闲旅游业发展,每年在浙江省下达的建设用地指标中保障用于农家乐特色村的建设用地;支持村集体和其他经营主体利用农村闲置房屋发展农家乐休闲旅游业,鼓励农家乐业主通过盘活自有房屋、租赁村集体或邻居闲置房屋、改建、修建等方式解决民宿用房。

(二)落实税收政策。税务部门要认真贯彻《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全面推进农家乐规范提升发展的意见》(浙政办发〔2016〕131号)文件精神,积极支持农家乐发展,切实落实月营业额不超过3万元的免征增值税政策;对年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万元且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其所得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三)加强金融服务。金融机构要加大支持力度,积极开发农家乐专项信贷产品,落实农村住房抵押贷款政策,对农家乐特色村(点)、农家乐星级经营户和民宿经营户给予贷款支持、利率优惠等政策;要加快在民宿和三星级以上农家乐经营户设置多功能POS消费终端,提供市民卡、银行卡等便民快捷的结算手段,提升农家乐经营户和民宿的经营品质。

(四)简化办事程序。农家乐经营者须按规定申办相关证照,取得合法经营资格。乡镇(街道)和相关职能部门要开辟绿色通道,简化办事流程,提供优质服务。

(五)加强资金扶持。县财政设立农家乐休闲旅游业发展专项资金,主要用于农家乐规划编制,农家乐特色村(点)、星级经营户、民宿奖补,以及农家乐特色村创建对象公共基础设施补助和购买农家乐宣传营销服务等。

1、农家乐特色村(点)奖励。当年获得省、市、县级农家乐特色村认定的,分别给予60万元、30万元、10万元的奖励;当年获得省、市、县级农家乐特色点认定的,分别给予20万元、10万元、5万元的奖励。实行累积补差办法,同一个特色村(点)获得上一等级评定的,奖励金额应减去往年累积,累计最高奖励金额分别不超过60万元、20万元。当年获得省级精品项目村(点)评定的,再分别给予20万元、5万元的奖励。

2、农家乐星级经营户奖励。当年按照《浙江省农家乐经营户(点)旅游服务质量星级评定办法》(浙农办〔2007〕79号)评定,获得五星级、四星级、三星级、二星级的农家乐经营户,分别给予10万元、5万元、2万元、0.5万元的奖励,实行累积补差办法。

3、民宿奖补。(1)授予“乡村民宿”牌子的民宿经营满一年后,经营者可向县旅游局提出民宿评级申请。对分值达到精品民宿、特色民宿、标准民宿要求的,分别给予每间客房0.8万元、0.5万元、0.2万元的补助,已享受资金补助的民宿若发生经营主体或名称变更的不再予以补助,实行累积补差办法。实行会员制、不对外开放的民宿,不享受资金补助。(2)民宿经营者可申请“农家乐经营户旅游服务质量星级”评定,并给予相应的农家乐星级经营户奖励。(3)对授牌“乡村民宿”经营户数分别达10户以上(含10户)、20户以上(含20户)的民宿型农家乐特色村,在农家乐特色村奖励的基础上再分别给予村集体10万元、20万元奖励,实行累积补差办法。(4)鼓励国内外知名民宿管理团队在我县发展精品民宿,积极吸引社会名流、知名艺术家、设计师、建筑师在我县开办民宿。对此类项目进行重点招商引资,可实行“一事一议”政策。

4、项目设施补助。对农家乐特色村创建对象建设农家乐公共基础设施(如游客接待服务、农耕文化展示、休憩游乐景观等)实行项目化补助。创建对象原则上应是《玉环县美丽乡村建设总体规划》设定的十条精品线路沿线村庄;项目管理参照《玉环县美丽乡村建设乡镇(街道)实施项目管理办法(试行)》(玉美建〔2012〕1号)执行,创建对象未完成创建任务的,不予安排下一年度项目计划;补助标准参照《玉环县美丽乡村建设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试行)》(玉财农〔2016〕51号)规定,根据工程结算审定价,按一、二、三类村分别奖补90%、80%和70%,每个项目最高补助限额30万元。

(六)宣传营销服务购买。安排相应资金用于农家乐特色村(点)和民宿的宣传、推介、营销等活动,原则上由农家乐休闲旅游业主管部门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的形式委托各级农家乐协会实施。对上级文件要求参加的宣传推介活动,根据文件规定拨付经费;对其他参展活动,拨付经费按摊位费、宣传广告费的50%执行,最高不超过3万元。

五、组织保障

调整玉环县农家乐休闲旅游工作协调小组组成人员,协调小组下设办公室(简称“县农旅办”)和民宿发展指导组,县农旅办设在县农办,县民宿发展指导组设在县旅游局。县民宿发展指导组由县旅游局牵头,成员单位包括县农办、公安、文广新、卫生计生、市场监管等部门。玉环县农家乐休闲旅游工作协调小组负责农家乐发展过程中重大问题的决策,负责农家乐管理中涉及全局性、政策性问题的协调和处置。乡镇(街道)要成立相应的工作机构,明确分管领导,建立服务机构,落实具体人员,负责做好本乡镇(街道)农家乐休闲旅游业日常管理、业务指导、协调服务等工作。逐步建立健全县、乡镇(街道)、村三级农家乐行业协会,加强行业自律建设,规范农家乐市场秩序,更好地服务经营者和消费者,推动农家乐休闲旅游业健康发展。

玉环县农家乐休闲旅游工作协调小组各成员单位要根据各自职责,齐抓共管、形成合力,共同促进农家乐休闲旅游业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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